为保障市政工程材料与施工质量,确保取样送检过程的公正性、规范性和可追溯性,特制定本制度细则。\n\n一、总则\n1. 适用范围: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、使用功能及环保要求的各类材料、构件及施工工艺的取样送检活动。\n2. 原则遵循:取样送检工作应坚持科学性、公正性、及时性和真实性原则,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反映工程实际质量状况。\n\n二、职责分工\n1. 建设单位:负责组织协调见证取样送检工作,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,并对全过程进行监督。\n2. 施工单位:负责按规范要求进行现场取样,确保样品代表性,并配合送检工作。\n3. 监理单位:指派专人作为见证员,对取样、封样、送检过程进行现场见证,并签字确认。\n4. 检测机构:依据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,对送检样品进行检测,出具真实、准确的检测报告。\n\n三、取样要求\n1. 取样依据:严格按照设计文件、施工规范及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确定取样频率、部位和方法。\n2. 样品标识:取样后应立即标识,注明工程名称、取样部位、规格型号、取样日期及取样人等信息。\n3. 样品保管:取样后应妥善保管,防止污染、破损或变质,确保送检前样品状态符合检测要求。\n\n四、见证与送检流程\n1. 见证员到场:监理单位见证员应在取样前到达现场,核对取样计划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。\n2. 取样过程见证:见证员全程监督取样操作,确认取样方法、数量及部位符合规范要求。\3. 样品封存:取样完成后,见证员与取样人员共同对样品进行封存,并在封条上签字。\n4. 送检执行: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封存样品送至指定检测机构,送检过程需有见证员陪同或确认。\n5. 记录备案:见证员应详细填写《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表》,包括取样信息、见证情况及送检时间等,并存档备查。\n\n五、检测报告管理\n1. 报告审核:检测报告应由建设单位、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审核,确认其有效性和符合性。\n2. 结果应用: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;若检测不合格,应立即停止使用相关材料或工艺,并按程序进行整改与复检。\n3. 档案保存:所有检测报告及见证记录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,保存期限不少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。\n\n六、监督与责任\n1. 监督检查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见证取样送检工作进行随机抽查,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。\n2. 责任追究:对弄虚作假、未按规定见证或送检的单位及个人,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、罚款或追究法律责任。\n\n七、附则\n1.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,以本细则为准。\n2. 本细则由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。\n\n本制度的严格执行,将有效提升市政工程质量管控水平,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可靠保障。